陆德付拐卖女人的真实案例
案情介绍
被告人陆德付自2007年5月至2009年7月,结伙或单独在河北、河南、安徽、山东等地,以暴力劫持和欺骗等手段,拐卖未婚、已婚以及痴呆妇女共十九人。其中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简称《决定》)施行之前拐卖妇女八人,在《决定》施行之后拐卖妇女十一人,并在《决定》施行之后,对被拐卖的妇女七人多次进行奸淫,并殴打、凌辱被拐卖的妇女,非法营利九十余万元,得赃款八十余万元。
法律问题
陆德付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量刑?
讨论要点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认定和处罚
问题解说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陆德付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因此本案中,被告人陆德付符合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主体要件。
本案中,被告人陆德付的行为符合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体要件。
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所谓人格尊严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尊严密切相关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被害妇女、儿童被拐骗后,处于行为人控制之下,处于被欺骗、任其摆布的境地,失去决定自己去向的身体自由权。行为人将被害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卖,损害其做人的尊严,即侵犯其人格尊严权。
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所引起的被害人家庭妻离子散,有时甚至家破人亡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危害后果,而非犯罪客体。
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的对象为妇女、儿童。"妇女"指14周岁以上的女性。"儿童"一般指6周岁以下的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拐卖妇女罪中的"妇女",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被拐卖的外国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对犯罪分子的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陆德付拐卖妇女十九人,并对其中七人实施奸淫,已严重侵害了妇女的身体自由权、人格尊严权和贞操权。
因此在本案被告人陆德付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本要件。